理论研讨

有些事,不能告诉你——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情形
发布时间:2019/1/29    来源:zsliuhelaw.com    作者:ZSLH    点击次数:1505

 

摘要:“要求政府给个说法”以及“政府得透明”的观念,对于《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的落地具有积极作用。自2007年以来,公民每年向中国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次数直线上升。从法治进程上来讲,这是一种进步。但是,在各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还有相当比例的申请属于“不当申请”,这类“不当申请”,使得一些政府机构在是否向申请人公开信息时处于两难境地,并容易演化成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耗费政府行政资源。本文将对“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形做一个法律上的厘定,以供政府信息申请过程中的参与方知晓。

关键词:政府信息   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主动公开。此外,基于行政透明原则,任一具有社会公共职能的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该行政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让公民获得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直通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个“直通道”的路标是:自身特殊需要,可申请获取。

下面,笔者依次定义申请人“不当申请”的几种情形:

无关的

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申请,属于不当申请,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信息,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何谓“有关”,何谓“无关”?笔者认为,该信息所承载的政府行为,将会直接引起申请人“利益的变动”。这个利益在大部分情况下一定是可以评估的,即可以量化成货币的,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这个利益的变动属于精神范畴,例如宗教信仰等。除此之外,任何与“利益的变动”无直接联系的信息公开申请,均属于不当申请,政府可以不予提供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对自己与申请的政府信息之间是否“有关”,承担举证责任,不能对此举证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涉密的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不能确定是否危及社会稳定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该等信息必须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删除涉密内容。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公知的

例如相关政府信息已经通过公开平台、载体发布,且可以获取的信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予以拒绝。


找错地儿的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即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对不涉及本部门行政职能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予以拒绝。

此外,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声明: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六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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